查了一下網路...

所得稅法(民國92年06月25日修正)

-->第一章 總則

-->第一節 一般規定

-->第14條

-->第八類︰競技、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︰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

    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。

    一  參加競技、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,准予減除。

    二 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,准予減除。

    三 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,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

         ,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。



不過還沒有去問過法律的專業人士...

找個時間去問一下法學系的好了

下面是轉載內容:



參考看看嚕!!!!!


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喔!


你知道嗎?


當樂透(或發票)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%的稅,如果可得4000元須扣800

元的稅,實領3200 元!!



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,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,卻只扣400

稅,WHY??


他表示,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,


"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"


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,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,


4000-2000=2000...為所得淨額,2000*20%=400...為稅!!


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...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,因為法律不會提醒

你,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,


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,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!


更何況法條中明寫''...准予減除'',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(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

買的彩券單),


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,因為並不是寫 "...應予減除",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

的權利,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!!


請大家用力宣傳,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,別鑽法律漏洞 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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